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4〕8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民政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17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55号)、《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通过统筹整合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省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级民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负责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重点抽查;负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加强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结合国家和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用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其他养老等方面,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一)硬件设施类。
1.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能力提升。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维修改造、护理能力提升、消防设施改造。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老年助餐点建设。
3.老年教育发展。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大学教学能力提升、社区老年教育发展。
4.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硬件设施类支出。
(二)服务补贴类。
包括高龄津贴,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及激励奖补,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巡访,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养老机构责任险,养老人才补贴(含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等),智慧养老服务补贴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类支出。
(三)其他类。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改革创新类项目、国家试点项目需我省同步支持部分,养老服务领域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支出。
中央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类支出方向特性,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和按标准据实分配,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分配办法。
(一)项目法。适用于硬件设施类和其他类项目资金分配,采取规划分配、竞争立项、特定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1.规划分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能力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教育发展等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任务进行分配。
2.竞争立项。包括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改革创新类项目,以及国家试点项目需我省同步支持部分,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参与竞争的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竞争立项条件、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
3.特定补助。包括养老服务领域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直接决策实施事项的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行分配。
(二)因素法。适用于除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外的服务补贴类项目资金分配,原则上选取老年人口、养老机构设施数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水平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其中:老年人口数(27%)、困难老年人数量(45%)、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量(9%)、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9%)为对象因素;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5%)、管理工作水平(5%)为绩效因素;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和年度重点工作为修正因素。因素涉及的基础数据应当由省级民政部门收集,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建议分配方案。
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σ分配系数
该地分配系数=(该地老年人数/σ老年人数)×27% (该地困难老年人数/σ困难老年人数)×45% (该地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σ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9% (该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9% (该地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σ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 5% (该地管理工作水平/σ管理工作水平)×5%
(三)按标准据实分配。适用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等项目资金分配,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
(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1.采用规划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明确范围、对象、标准等补助政策,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2.采用竞争立项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制定具体项目评选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启动次年项目申报筛选的时间应在10月前。
3.采用特定补助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二)采用因素法和按标准据实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成补助范围、补助政策、基础数据等收集梳理,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分配因素中的人口数、机构数、床位数等业务数据应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市县民政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报送,确保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一般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70%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一般预算资金于30日内下达各市县、福彩公益金于60日内下达各市县。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专项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应在专项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用于相关支出,合理安排具体项目。其中:用于高龄津贴的资金比例不超过10%。
具体项目确定后,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项目安排情况,及时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高龄津贴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民政部门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市县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财会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结果应用,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是指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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